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宜蘭縣玉母慈善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揚玉母之愛,倡導天地慈善,傳承道教文化,進行社會服務,關懷鰥寡孤苦。興建玉母宮廟,以達淨化人心,找回孝善信之美德,以安定人心促進社會祥和穩定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建廟:興建玉母宮,發揚玉母之愛,以達淨化人心。
二、慈善:以救急救難,人溺已溺,行善施惠之精神,關懷鰥寡孤苦老 人,無依貧困之弱勢家庭。。
三、文化:倡導天地慈善,傳承玉母娘娘精神文化,導正善良社會習俗。
四、配合協助政府委辦事項。
           五、其他與本會服務宗旨相關事宜之推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至少由會員三人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個人會員資格者。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資格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逾2期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報請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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