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技泰拳規則

得分

泰拳得分技術是使用拳、腿、肘、膝進行有效的打擊
擊中有效部位並且沒有被阻擊、防禦、沒有犯規行為者可獲得分數。

 

 1.有效部位
   泰拳可攻擊的有效部位為除了襠部以外身體的任何一部分。

 2.無效部位
   拳套、前臂、腳掌、脛骨為無法得分的部位,除非攻擊的力道足以影響到有效部
    (例如上段踢擊踢到對手的拳套但使對手失去平衡)。

 3.犯規部位
   襠部非有效得分部位,且故意攻擊襠部將視為犯規行為

計分

十分扣分制,每局單獨計分,至少一名的運動員要給10分,並且給分沒有小數點。

 1.得分步驟
   一、一方運動員使用較多泰拳技術,則於該局獲勝
     •運動員之間泰拳技術得分差距不超過 7 點為些微差距
     •運動員之間泰拳技術得分差距 8 到 14 點為明顯差距
     •運動員之間泰拳技術得分差距 15 到 21 點為實力懸殊31若雙方運動員在泰拳技術得分一樣

  二、一方運動員使用較有力量的泰拳技術,則於該局獲勝

 2.不得分情況
   •攻擊缺乏泰拳技術
   •攻擊被對手以前臂、拳套、脛骨、腳掌有效擋下
   •擊中有效部位但缺乏力量
   •摔倒對手而沒有打擊
   •以犯規方式進行攻擊

 3.每局分數分配
   在每局結束時,較優勢、使用較多泰拳技術的運動員應給予10分,對手則按其實力給予相對較少的分數(9-8-7分)
   •若雙方實力均等,則雙方皆給予 10 分
   •若雙方些微差距,較優勢方給予 10 分,對手則給予 9 分
   •若雙方明顯差距,較優勢方給予 10 分,對手則給予 8 分
   •若雙方實力懸殊,較優勢方給予 10 分,對手則給予 7 分
   •當場裁給予運動員一個警告,若邊裁也認同該警告,則此運動員將被扣分數總計的 1 分。

4.扣分說明
   若場裁給一方運動員一個警告,則邊裁應給其對手加一分。
   邊裁同意場裁所給的警告時,應在計分單適當的欄位填入”W”以表示警告已納入計分。

   在每一局之間,無論場裁是否有看見運動員的犯規行為,邊裁應評估運動員犯規的嚴重性,並給予適當的扣分處罰。
   若邊裁觀察到運動員有嚴重犯規而場裁未注意時,應對犯規運動員給予適當的扣分,並在計分單適當欄位填上”J”
   並說明原因以表示已對犯規者扣分。

 5.扣分方式
   若邊裁認同場裁所給予的警告,或邊裁自己判斷認為應給警告,則該收到警告的運動員將被扣總分 1 分。

 6. 比賽結束
   所有比賽一定要選出勝方。若比賽結束時邊裁發現計分單上雙方運動員的分數總和一樣,應採以下方式決定勝方。

   •若雙方運動員在泰拳技術與力量上實力均等,則由以下標準判定:
   •體力較佳較少喘息者或較少受傷者為勝方
   •較能控制比賽節奏者或侵略性較明顯者為勝方
   •對於對手的攻擊能阻擊或閃躲,防禦能力較佳者為勝方
   •打法較具有泰式風格者為勝方
   •較少犯規者為勝方

    在表演賽中,勝方可由抽籤決定。

判定

 一、得分判定(WP)
   比賽結束時被多數邊裁判定為勝方的運動員獲勝。
   若雙方運動員皆受傷、同時被擊倒、或其他不能繼續比賽的情況發生
   邊裁應記錄雙方運動員在中止比賽前的分數,並由分數高者為勝方。

 二、場裁中止比賽(RSC)
   1.裁定敗(RSC Outcalss)
    若場裁認定一方運動員與對手實力懸殊,或收到過多處罰,或受到重擊,則場裁可中止比賽,由其對手為勝方。

   2.裁定傷(RSC Injury)
    若場裁認定一方運動員因受到合法的攻擊而受傷,導致其不適合繼續比賽
    或因其他生理因素無法完賽(例如關節移位、嘔吐、大量的鼻血等),則場裁可中止比賽,由其對手為勝方。

   •做出此裁定的權力在於場裁,場裁可於中立角諮詢醫生,若醫生建議停止比賽
   則場裁必頇依醫生建議中止比賽,建議場裁在做出此裁定之前也檢查另一名運動員是否有受傷。

   •當場裁請醫生來為運動員診療時,擂台上只能有醫生和場裁兩人,場邊教練禁止進入繩圈或站在擂台邊。

   •若運動員在冠亞軍賽中的最後一局受傷,則僅根據之前各局的分數來決定勝方。
   只有在場裁的指令下醫生才可為運動員診療。若醫生建議停止比賽,場裁應請計時員繼續計時,
   場裁此時會立刻中止比賽並宣告勝方。

   3.裁定頭(RSCH)
    發生於運動員受到嚴重的頭部攻擊,無法防禦且無法繼續比賽時。
    若運動員單純是實力有落差或在自己沒得點的情況下對方得點過多,則不適用裁定頭這個狀況。
    對於運動員判決裁定頭的狀況會慎加考量。

   4.裁定體傷(RSCB)
    發生於運動員除了頭部外身體任何一處受到嚴重傷害,無法防禦且無法繼續比賽時。

   5.裁定計次(CCL)
    場裁於強讀規定的次數上限到達時將中止比賽,次數上限因組別而有所不同:
     •成年與 23 歲以下組:一局 3 次或一場 4 次
     •青少年組 16-17 歲:一局 2 次或一場 3 次
     •青少年組 10-11 歲、12-13 歲、14-15 歲:一場 2 次

 三、擊倒(KO)
   若運動員被強讀,且讀到 10 秒也無法繼續比賽時,則對手為勝方。

 四、棄權(RET)
   發生以下情事時,宣判對手為勝方:
    •在局間休息時間結束時,運動員未離開自己的角柱就位準備比賽
    •運動員被強讀後沒有意願繼續比賽
    •場邊教練表示棄權

 五、失格(DQ)
   若運動員被判失格,則對手為勝方。若雙方運動員皆被判失格,應根據此結果宣告。
   被判失格之運動員無論參與到比賽哪個階段皆無權獲得任何獎金、獎牌、獎盃、榮譽獎或名次。
   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執行委員會另做決定(若執行委員缺席,可由裁判長或其他負責賽事進行的人員代為決定)。
   所有此類判決若非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應在收到執行委員會要求的事件報告後接受其審查和確認。

 六、不戰(WO)
   當一方運動員已著裝完成並在擂台上準備開始比賽時,對手在宣告員宣告其姓名後仍未出現,
   且兩分鐘的期限已到,場裁應宣判已就緒的運動員為勝方。
   場裁應先通知裁判長,並將運動員傳喚到擂台中央以宣判。

 七、不可抗力(NC)
   場裁可因非歸責於運動員或場裁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在賽事進行期間中止比賽,
   例如擂台損壞、照明系統故障、特殊天氣狀況等。若有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
   處理期限最多為 10 分鐘,超過就應中止比賽;若發生在冠亞軍賽時,裁判長應決定進一步的處理方式。

 八、抽籤
   抽籤決定勝負只能出現在表演賽上,且雙方皆頇同意以抽籤定勝負。
   該表演賽在多數邊裁判定雙方平手時才會進行抽籤。

 九、擂台上場裁無法控制之事件
   在第一局比賽鐘響開始 1 分鐘內發生無法繼續比賽之情事(例如停電)
   比賽應停止,並於同一天賽程的最後一場,或隔天賽程的第一場再戰。
   若事件發生在第一局比賽鐘響開始 1 分鐘後,邊裁應選出比賽勝方,或裁判長可做進一步決定。

 十、賽後禮儀
   比賽結果宣告前後的時間,雙方運動員應表現相互尊重的態度,並對場裁及對方場邊教練握手或合十致意。
   根據 IFMA 反禁藥規範,為防止細菌、疾病、污染的傳播,禁止喝對方水壺的水。

 十一、申訴
   若隊伍欲申訴頇由領隊於比賽結果宣判後 30 分鐘內提出,冠亞軍賽需在 5 分鐘內提出。
   在比賽結果宣判後,申訴頇以書面方式進行,並連同申訴費用 500 元美金提交給技術代表主席或總裁判長。
   若裁判長同意進行審查,則可以對此事採取必要的措施。
   若申訴成功,申訴費會退還 400 元美金,100 元美金將作為行政費用;
   若申訴失敗維持原判決,申訴費將由 IFMA 或區域聯盟總會保留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中華泰國拳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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